根據判決書指出,吳男主張,這起事件發生於去年12月26日,當天辛男行經復興路與光仁街口時,不僅未減速慢行還跨越車道,因此不慎擦撞他的藍寶堅尼,且辛男還肇事逃逸。吳男事後報警處理,並將愛車拖吊到維修廠,經車廠人員評估,光是零件維修費用高達91萬5,000元,其中包括前保桿總成60萬、左前葉子板10萬和左前大燈總成15萬等多項費用,再加烤漆5萬、工資5萬與稅金5萬,共計105萬元,並向辛男請求損害賠償。
但辛男卻表示,發生車禍時「僅感覺輕微碰觸」,且吳男也未有減速動作,所以當下認為對方應沒有求償的意思。發生事故後,吳男仍開著車繼續行駛,由此可見損壞並不嚴重,而超跑損壞程度是否與車禍事故相關,他也不清楚,並強調該輛超跑已出廠13年,因此認定吳男應負全責給付105萬元。
經法官審理認為,吳男雖然請求損害賠償105萬,但修理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經查後,法官發現該輛跑車維修估價單開立日期為今年1月19日,但發票日期卻開在同年8月7日,兩日期相距甚遠,難以認定兩者為同次維修支出單據。且該跑車於2008年3月出廠,距離車禍發生時已將近13年,扣除折舊額後,只得請求零件修理費9萬1,500元,另加工資、烤漆等費用,共計17萬6,500元。
法官指出,這起交通事故辛男和吳男都有過失,因此法官認為兩人應各負百分之50的過失責任,而張男求償的賠償金額應減為8萬8,250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