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修法角度來看,立法委員邱顯智表示,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47-3條,針對定型化契約備查、申報登錄、銷售契約之內容等,都有相當的規定,但是,並沒有針對延遲交屋等類惡意違約的方式特別規定。他認為,目前可以考慮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47-3條,規範建商不得違約轉賣,並在同法第81-2條明列違約轉賣的罰鍰。
但若一旦遇到購屋糾紛該如何自保?日恒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謝進益指出,「以延遲交屋來說,消費者確實可依照合約請求解約,向建商要求懲罰性違約金。」「但若發生建案易主,當原先簽約的對象消失,就算新接手建商要重談條件,消費者可以主張的權利其實微乎其微,再不幸遇到爛尾樓,法律上能取得的也僅是一張債權憑證。」
謝進益認為,政府機關容許建商大量銷售預售屋,必須肩負管制責任,「建商高度槓桿,買地錢跟銀行貸款、施工錢讓消費者預付,房價大漲可以賺飽飽,成本一上漲就乾脆解散,某種程度不是吸金嗎?」
房價高漲成為民怨之首,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就對本刊表示,政府對於管控市場不當行為的態度相當堅定,「這對長期市場安定、經濟的穩定都很重要。」不過,市場波動時必起糾紛,如何保障購屋族權益,又如何從工料、土地成本上實際減壓,這些主管機關都勢必得全面通盤考量,才能讓市場更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