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調查,小淑被指控所涉犯的竊盜案件,從警詢筆錄到台中地院的簡易判決,所記載的被告年籍資料,除了名字和身分證字號和小淑相符外,生日的月、日部分一直是錯誤的,但整個偵查及審判環節,從警察訊問、檢察官偵查、法官審理、警察逮補、檢察官執行入監、監所接收等至少6個關卡,都沒有任何公務員發現異常,加上小淑表達能力較差,無法清楚替自己辯駁,最後導致冤案發生。
以正常執行流程而言,通緝犯被捕到案,會送回最初偵辦起訴的地檢署,由該地檢署執行檢察官進行人別訊問,確定一切無誤才會將人犯送進監獄服刑,但由於案件久遠,小淑當時執行過程的卷宗已銷毀,因此無法知悉過程是否有違失。
綜觀全案,倘若小夢沒再犯案被逮,並坦承20年前冒用小淑身分,這起冤案恐石沉大海。如今案情已趨明朗,相關機關應重新檢視現有司法審理及執行入監等流程,能否更完善,審判體系更該為誤判勇於認錯,替蒙冤之人找出救濟管道,而非大玩法律遊戲,甚至互踢皮球,才能重獲人民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