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循線找到現年44歲的小淑,僅有國小學歷的她,表達能力不像一般人流暢,平日在工地打工維生,對於18年前無辜被抓的過程,她一直反覆說:「我當時嚇到就傻了,然後就被抓去關!」
小淑回憶,當時她住在新竹,某天警察找上門劈頭就問:「妳是不是劉淑萍本人?」她回答:「我是。」警察就立刻將她銬上手銬,說她是竊盜罪通緝犯,要逮捕歸案,突如其來的一切,讓她嚇得手足無措,只能無助地被警察帶走。
本刊問她當時有沒有替自己辯解?小淑表示,她有跟警察說她沒偷東西,但他們都不理會,就將她送到新竹地檢署的拘留室,隔天又送至台中地檢署,後來直接進台中女子監獄服刑,過程中,她一找到機會就跟執法人員說她沒有做錯事,但都沒人理會,最後關滿五個月才出獄。
小淑說,從監獄出來後,她曾向父親解釋自己沒有做錯事、不應該被關,但父親回應:「遇到就遇到了,被關完就算了!」所以她也沒有再尋求救濟,直到前年間接到警察局的電話,才知道冒用她身分的人再度犯案被逮,坦承18年前冒用她的身分,才終於還她清白。
後來,警方將小夢年少犯下的竊盜案,以及冒用小淑身分應訊的案件,一併移送台中地院少年法庭,法院為釐清真相,以證人身分傳喚小淑出庭應訊,法官詢問她:「明明沒有犯竊盜罪,為什麼被逮捕時沒有跟檢察官說?」小淑表示她當時被嚇到了,且害怕被爸爸罵,因此不敢通知家人,她也很困惑,但根本不敢開口為自己辯護。
法官再問,害她被關五個月的簡易判決書,被告的出生月、日和她都不同,不會覺得奇怪嗎?小淑說,她被抓後有給警察看身分證,但警察都沒有說什麼,就直接把她送到台中女監執行。
真正的犯嫌小夢則告訴警方,2002她僅13歲就蹺家到處遊蕩,在中壢的公園認識一名哥哥,對方知道她未成年,就給了她小淑的身分證字號及姓名,要她遇到警察就用該身分應訊。
同年,小夢和朋友在台中竊取一輛機車,遊玩時被警察逮獲,小夢想起哥哥的錦囊妙計,隨即謊稱沒有帶身分證件,以口頭報出小淑的名字和身分證字號接受警察訊問,並在偵訊筆錄簽下小淑的名字。弔詭的是,小夢、小淑相差十歲,外貌應有明顯差別,警方卻沒有多問,也沒察覺有異,就將相關資料移送檢方。
接案的台中地檢署據此將小淑列為被告,以竊盜罪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因簡易判決原則採書面審理,被告沒必要根本不用到庭,台中地院因此也未發現異狀,就依竊盜罪判小淑5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13萬5千元,並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但真正做錯事的小夢不僅逍遙法外,甚至未依判決向觀護人報到進行保護管束,因此害慘小淑,法院認為犯行人不把握向善機會,有執行刑罰必要,隨即撤銷緩刑宣告,還發布通緝要抓她到案執行,但小淑根本不知道自己被起訴、判刑,最後在2004年無預警遭警察逮捕歸案。由於她不善表達,不管怎麼澄清都沒人相信,就這樣莫名在台中女子監獄被奪走5個月的自由。
日前,法院重新審理小夢所涉的竊盜和偽造文書罪案件,被冒名的小淑當庭告訴法官,她不怪罪小夢,還說:「這件事過了就過了,沒有關係,關了就關了。」但法官的天職乃挖掘真相、守護正義,主動建議有原住民身分的小淑,可找地方政府的原民主管機關協助救濟,至於小夢則因行為時未滿14歲,不能以《刑法》追訴處罰,現在又超過21歲,也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因此裁定不付審理,最終全身而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