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伊比德羅拉在亞太地區目前並沒有什麼太多的投資,集團在亞太的第一站是澳洲,5年前,透過一個約40億澳幣的收購案,伊比德羅拉收購了一家澳洲做陸域風電及太陽能光電的公司,之後才慢慢地往亞太其他的市場布局,選擇投資日本、台灣等國家的風場,在台灣優先參與大中部風場開發。
當被記者問到離岸風電開發商最關注問題之一的裝置容量,劉忠祐納悶地向本刊表示,他不知道裝置容量這件事情,為什麼會一直被拿出來談論。以他的理解,現在除非大家講的是單一開發商獲配的裝置容量規模增加,而不是單一案場裝置容量規模增加,否則就3-2而言,應該沒有一個案場的開發裝置容量會超過1GW。就開發的立場,當然都希望獲配較大的裝置容量,才能產生所謂的經濟效益,但就伊比德羅拉而言,我們很務實,規模大或小要看實際的情況、條件,而不是我想大就大。
針對台灣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一期(3-1)選商及簽約過程一波三折,劉忠祐語重心長地向本刊表示:「一般人很難想像,開發商必須要在風場實際商轉的前7年,就要做出非常精準的財務模型;放眼許多產業,幾乎沒有一個產業是能夠這樣做的。所以,這個(財務模型)就是問題的根本所在。」
劉忠祐進一步補充說道,開發商在投標的時候,必須附上跟廠商的「有條件式合約」,因為如此,開發商必須要做很多的邀標動作,要做很多的成本估算、價格估算,我們必須確保我們可以簽下來的CPPA(企業購售電合約)是賺得了錢的。這意味著,開發商在還不確定還能不能拿到風場的情況下,就必須要做非常精準的財務模型。而且我們需要先預測未來7年的風險。對於一個大型的基礎建設公共工程來講,這種策略及規劃的模式是很少見的。簡單來說,因為風險太高,未知數太多,在確定簽約之前之後,預測財務模型都還在變動。
話鋒一轉,劉忠祐說:「3-1會發生展延的問題,其實道理很簡單,主要就是成本跟收入的評估沒有辦法在同一個時間軸上面。成本你(開發商)現在就要去估算,但收入是7年後才開始會有進帳;重點是,你現在也不知道你7年後收入的變化會有多少,你也不知道你接下來的7年期間,你成本的變化會是什麼,這2個東西如果不在同一個時間軸的話,你就沒有辦法做好你的財務模型,你簽什麼約都沒有用(確保獲利)。」
劉忠祐感嘆地說,收入的問題是你雖然可以在投標成功前先談,但你永遠無法先談定價格;事實上,投標的當下,價格是沒有辦法確定。你(開發商)必須在不完美的訊息的環境裡頭,做出一個不怎麼完美的標書投標。
對此,劉忠祐建議,政府要設法讓開發商不要把所有的財務計算的壓力都放在投標前,因為現在開發商真的是沒有辦法去預知未來會有怎樣的變化,全球經濟、地緣關係等等都不斷地在波動、變化,現在就要把市場預測財務模型做得很精準的話,就會有現在3-1看到的問題歷史重演。
因為如此,劉忠祐表示,台灣政府或許可以考慮,3-2在投標的時候,不一定要求要附上有條件式合約,而是可以用MOU(備忘錄)的方式,來證明開發商的確有想要做到國產化的承諾,答應哪一個廠商,承諾多少的採購量等等。因為你一旦談到這樣的條件式合約,就代表你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承諾,而這個承諾是不能夠再去動搖(改變)它。
劉忠祐語重心長地再三強調,我們明白政府為什麼要求這個,但從商務面而言,它(有條件式合約)並不是一個非常可行的要求,如果取消掉這樣的要求,可以加快3-2的選商時程。想一想,每一個國產化的項目,目前政府的要求、作法,是要求你(開發商)要檢附有條件式合約,而這種條件式合約等於就是雙方的一個承諾。弔詭的是,你在沒有拿到風場之前,其實你並沒有辦法去做出這樣的承諾。對開發商而言,會覺得為什麼我現在要簽這樣的東西,為此,我要去備標,回答政府很多問題,給政府很多技術資料,我要花很多時間去處理報價問題,但最終如果沒有拿到風場,這些工作就有點白費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