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指出,移民署的原處分未排除亞亞以依親以外的合法名義來台,她的丈夫也可以前往中國大陸地區團聚,她與丈夫的的子女還有丈夫在台灣可以照護教養,以今日交通、通訊便利程度,難以認定移民署處分如果未停止執行將造成亞亞與丈夫感情維繫困難,或子女無從受妥善照護、教養等難以回復的損害。
至於亞亞抗告指出,移民署強調她出境,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移民署的原處分是限令亞亞於收受函文後10日內出境,並未直接強制她出境,且未指定強制她出境日期,並沒有亞亞所稱原處分強制她於3月25日出境,而有急迫情事而有停止執行的必要。合議庭法官認為,本件聲請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要件不符,抗告為無理由,予駁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3月21日受理亞亞聲請停止執行時,合議庭法官日前當庭審視亞亞發表的3部影片內容後,認為顯有「支持中國大陸武力統一中華民國」,而有鼓吹戰爭宣傳的事實,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她在抖音發出的影片,顯有「支持中國大陸武力統一中華民國」,而有鼓吹戰爭宣傳的事實,事實客觀上已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也認定她有鼓吹戰爭之宣傳,3月21日駁回亞亞的聲請停止執行案,亞亞對此提抗告並已於3月25日離境返回中國,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她的抗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