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內容,陳女懷疑丈夫翁男與其工作夥伴柯女有婚外情。起因於兩人於2023年9月一同前往印尼出差,並指稱翁男在出差期間曾與柯女同住兩晚,且在翁男的行李中發現柯女的衣物。
柯女不僅以自身名義為翁男申辦貸款,更讓翁男使用其信用卡,種種逾矩行為令陳女忍無可忍,與翁男攤牌並提出離婚。三人對質時,柯女甚至囂張嗆聲「我就是小三」,讓陳女忍無可忍將柯女告上法院,求償100萬元。
柯女出庭時辯稱與翁男同房是因住宿選擇有限,為節省開支,兩人分床睡。至於個人物品在翁男行李箱,是因伴手禮過多,行李箱負重有限才混合放置,導致陳女誤解。另外,她也否認是小三,稱配合翁男假扮情侶,目的是讓翁妻死心,兩人並未真正交往。
橋頭地院一審認為,柯、翁兩人雖同房住宿,但無證據證明兩人同床,因此無法認定有侵害配偶權之事實,判陳女敗訴。陳女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法官認定,翁男與柯女在明知翁男配偶反對的情況下,甚至還被質問:「你是做生意還度蜜月」,兩人仍堅持同住一房,事後柯女還將私人物品放入翁男行李箱,顯示兩人關係已超越普通朋友。因此判決柯女侵害配偶權,須賠20萬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