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是高院邱忠義庭長與受命法官陳勇松,去年10月14日在沒有書面裁定也沒有通知檢察官的情形下,就讓鍾文智撤除電子腳鐶,檢察官直到3月12日鍾文智遭最高法院判有罪確定,啟動防逃機制後才發現人已經跑了,本刊踢爆鍾文智落跑後,3月28日高院補製作略式裁定,但人都跑了,檢察官抗告反制也沒用。
除了裁定違法,此案被踢爆後,還爆出A B版電話記錄的重大不法,A版記載去年10月11日有通知檢方要讓鍾文智加保2,000萬元,B版則記載去年10月11日有通知檢方要讓鍾文智加保2,000萬元並解除電子腳鐶,但檢察官都表示沒有意見,AB版電話紀錄疑造假,目的無非要甩鍋給檢察官,高檢署並未接到此電話紀錄,更不可能表示沒有意見。
邱忠義法官隨後自請辭庭長,高院將邱忠義及陳勇松移送法評會,法評會認為此案有4大違失,一是以審理單方式裁定被告加保及不延長科技監控的處分,受命法官陳勇松未將裁定宣示或送達,僅由書記官以電話單方告知被告鍾文智辦理加保,二是在此裁定遭外界質疑未宣示或送達後,邱忠義及陳勇松因認該審理單未充分表明合議庭所持理由,由邱忠義兩度在審理單上增補文字,陳勇松並增補該審理單所載評議附件。
第三項違失則是陳勇松發現書記官製作詢問檢察官意見的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內容不完整,指示書記官重新製作完整對話內容之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並逕予抽換,第四則是陳勇松辦理鍾文智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國開會案件及聲請變更報到地點案件,該等案件經合議庭裁定後,受評鑑法官陳勇松分別於裁定事由發生後或結束後才將裁定正本送達給檢察官。

法評會認為,邱忠義就違失二在審理單增補文字部分,違反刑事訴訟相關規定,且造成公文書有多種版本附卷,遭受外界質疑,嚴重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陳勇松在違失一部分,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違反刑事訴訟相關規定,並嚴重侵害檢察官之抗告權及未注意維護訴訟程序之公平性,情節重大;就違失二及三部分,均違反刑事訴訟相關規定,且造成公文書有多種版本附卷,遭受外界質疑,嚴重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就違失四部分,嚴重侵害檢察官的抗告權及未注意維護訴訟程序之公平性,情節重大。
法評會認為,邱忠義與陳勇松違失行為分別違反職務上義務、辦案程序規定,以及《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第4條「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有差別待遇行為」、第5條「法官應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及第15條第1項「法官就承辦之案件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溝通」之規定,均屬情節重大。
法評會認為,邱忠義時任該庭審判長,因認上開審理單內容過於簡要而逕予增補,致生審理單版本不一,所為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但斟酌對公務秩序影響程度暨參酌其事後坦承係一時失慮,經此法官評鑑程序,當已記取教訓,及其歷年考評紀錄良好,前開行為應係偶發而非慣行等一切情狀,其所為固有可議之處,惟尚無懲戒之必要,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陳勇松部分,法評會認為,除有不當增補審理單及指示書記官抽換公務電話紀錄表之違失,尚有未依規定宣示或送達裁定正本,且屢將裁定正本未及時送達檢察官,足見其有未以謹慎勤勉態度執行職務的慣行,所為已損及法官的職位尊嚴、機關信譽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