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哨者」一詞緣起於英國警察發現有犯罪發生,會吹哨子引發大眾注意的動作,如今衍生為個人告發政府部門、企業或非營利組織違法或不當行為的舉動。告發行為包括將相關資料交予有關機構反映問題,或是聯繫媒體公諸於世。
但吹哨者往往會受到報復,過去經常發生員工檢舉公司,但身分曝光後被秋後算帳、影響工作權益,為鼓勵民眾勇敢說出真相,台灣法律在《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和《勞工退休金條例》都有「吹哨者條款」,明訂揭弊的個人不得因其舉發行為而被調職、解雇或其他不利處分。
對於公部門規定更為嚴格,廉政署擬出《揭弊者保護法》,檢舉人在提出檢舉後,身分必須保密且以按指印代替簽名,如檢舉人有人身安危疑慮,也可申請人身保護。
若檢舉人身分被猜出,還可向檢察官或法官聲請保護書,禁止被檢舉人有接近、騷擾檢舉人等行為,若被檢舉人違反,將處3年以下徒刑,或科50萬元以下罰金。但此法主要適用於公部門,私部門的部分則還在研議,民眾則期盼相關法規能儘快出爐,給民眾敢言直說的勇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