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由特偵組在2015年7月起訴,並對鄧文聰求刑21年,一審台北地院審理期間,政風單位即發函提醒台北地院注意此案,後來傳出法官遭關說施壓,但台北地院法官抵抗壓力,依法重判鄧文聰28年。
全案共分為二大部分,一是鄧文聰違背職務向瑞士EFG銀行質押借款部分,鄧文聰與黃正一被控於擔任幸福人壽董事長、副董事長期間,利用幸福人壽將國外資產委託EFG銀行代操的機會,將幸福人壽海外資產違法設質予EFG銀行,供鄧文聰的Surewin Worldwide公司向EFG銀行借款,並將相關款項洗錢掩飾、隱匿,這部分鄧文聰在二審遭依《保險法》特別背信罪判刑14年,併科罰金4.5億元,洗錢部分判4年,黃正一則無罪。
第二部分是鄧文聰違背職務向Standard Chartered Bank(HK)Ltd.(香港渣打銀行)質押借款部分,合議庭認為鄧文聰與香港渣打銀行職員李暐英、黃卓靈、林蓓莉合謀,提供鄧文聰的公司帳戶,讓不知情的幸福人壽承辦人員誤信這帳戶為幸福人壽所有,陸續匯款到這帳戶,鄧文聰再將這些錢設質,供自己的Spring Yield Holdings Limited公司向渣打銀行借款,涉及掏空幸福人壽資產,則判鄧文聰10年、罰金3.5億元,二審2017年8月將二部分判有罪、合併判26年。
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2017年12月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關於第一部分,高院二審沒等到向美國請求協助調查的司法互助資料回覆就進行判決,且共犯黃正一部分,二審判黃正一無罪有調查未盡,最高法院合議庭不認同二審見解,因此予撤銷發回更審;第二部分鄧文聰遭判10年的掏空案部分,最高法院判有罪確定,鄧文聰入獄服刑中,今再下多判16年及4年;黃正一則遭判8年半,今日宣判部分均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