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新政與盛竹如均否認犯罪,一審獲判無罪,二審時,盛竹如主張自己是依照郭新政所交付的文稿照念,但法官認為,盛竹如是國內具知名度的電視台新聞主播,收費擔任該系列影片主持人,卻一再辯稱,「我本於台灣第一個新聞主播的身份」「基於主觀合理的確信」「主播只播新聞不用查證」「時間過的太久了」「我年紀也已經83歲,記不太清楚我做了什麼查證」云云,顯然對於影片中所指涉的人事未盡任何查證之責,所辯自不足採信,今改判他與郭新政均有罪。
全案起因於沈家民於2013年12月間向蕓賞公司經營者馬氏夫妻詐得市值約2億元的珠寶及鑽石(沈已遭判刑4年確定),沈將珠寶及鑽石拿到大千當舖質當後,經友人居間介紹認識時為前台北市議員李新女友郭新政,由郭新政以6,004萬2,260元代償沈家民在大千當舖質當款項,並另借款604萬餘元給沈家民,沈家民即寫承諾書以這些珠寶擔保這筆借款。
判決指出,郭新政因恐對沈家民的債權獲償前,蕓賞公司請求返還這些珠寶致喪失占有而遭受損失,再將這些珠寶虛偽質當予潘仲達(已遭判刑3個月確定)經營的大展當舖;馬氏夫婦擔心將因此拿不回被騙的珠寶,於是向時任立法委員之羅淑蕾陳情,羅即透過李新出面協調郭新政能否返還系爭珠寶予蕓賞公司事宜,並約定於2014年5月23日在大展當舖檢驗系爭珠寶後,由馬妻交付發票人為國泰世華銀行的台灣銀行支票3張面額共7千餘萬元,以贖回這批市值2億元的珠寶。
判決指出,蕓賞公司在支付3張台支後順利取回系爭珠寶、郭新政所取得的台支亦均獲兌現,後來李新於3年後的2017年9月28日因故墜樓過世;郭新政即與盛竹如合作,由郭新政在臉書建立「誰摔死了李新」粉絲專頁,再由郭新政、盛竹如共同拍攝、製作內容提及「103年5月23日在大展當鋪門口之人為黑道,且與羅淑蕾熟識,羅淑蕾與黑道掛勾脅迫郭新政」「羅淑蕾逼迫大展當鋪負責人交出郭新政當票,並將該當票變造後提出法院作為證據」的《李新是怎麼摔死》的Part1至3系列影片後。
法官認定郭新政將這影片分別於2018年9月25日至同年月27日,上傳至這臉書專頁,另上傳至名為「LH李新是怎麼摔死的」的YouTube頻道,由郭新政於2018年9月28日向社會大眾宣傳上開影片,法官認定,被告以此不實事項指摘羅淑蕾,足以毀損羅名譽。
判決指出,郭新政、盛竹如合作後,由郭新政、盛竹如共同拍攝製作內容提及「羅淑蕾聯絡黑道押沈家民出面」「羅淑蕾背信忘義勾結他人,進而操縱黑道陷害郭新政,致郭新政受有財產損失、纏訟多年」的「李新是怎麼摔死的Part4、6、7」系列影片後,再分別於2018年10月5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27日將影片上傳至臉書粉絲專頁,另上傳至名為「LH李新是怎麼摔死的」的 YouTube 頻道,以此不實事項指摘羅淑蕾,足以毀損羅的名譽。
判決指出,郭新政另與臉書帳號「Lester Chi」之人,由「Lester Chi」於2019年10月10日,利用網際網路,在郭新政臉書粉絲專頁中發表標題為「成語賞析:《狐群狗黨》」,內容提及「吹狗蕾、撒豆順是狐群狗黨,平日魚肉鄉里,做盡壞事,台灣最黑的政客就這兩位」「吹狗蕾臭名遠播,隨便問都知道這廝的名聲」等語,並附上羅淑蕾照片,以侮辱羅,足以毀損羅。
羅淑蕾認為遭不實指控而自訴提告,一審判郭新政與盛竹如均無罪,羅上訴後,二審高等法認定,羅當時是立委,對於國家政策有相當影響力,屬國內重要公眾人物。關於公眾人物之言行事關公益,在社會生活上固負有應以最大容忍接受監督之義務,這也是《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與法律保護個人名譽權權利衝突與調和,然是否即謂立法委員個人不是在立法院質詢台上或非關係公共政策之行為,皆必須接受社會大眾無情、無理批評,甚至羞辱,二審合議庭認為,容有討論空間。
二審合議庭認為,被告郭新政、盛竹如雖均否認犯罪,但合議庭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對誹謗罪的解釋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檢視郭新政、盛竹如所共同拍攝製作並上傳的「李新是怎麼摔死的Part1至4、6、7」系列影片,其中就黑道事件及變造證據部分,影片內容主要討論「2014年5月23日在大展當舖協調如何讓蕓賞公司取回系爭珠寶」的事。
判決指出,蕓賞公司與沈家民、郭新政間就此事的另案訴訟,已於影片上傳前2018年5月1日經高院判決確定,證人陳姓律師也已證述每集影片頭顯示的「本影片,每一個字、每一張圖、每一份資料,都來自公開資訊及法院文件,並經律師事務所逐字查核,絕無虛構造假」部分,其僅針對曾參與的訴訟案件當中的證據資料使用有查核過,其餘部分並未查核,且在播映之前,並沒有再次觀覽影片內容,郭新政亦未將系列影片先行提供給律師瀏覽。
二審合議庭認為,可以認定郭新政、盛竹如2人就這系列影片內容,無論在時效性、言論與公共利益關聯性、消息來源可信度、查證成本與可能性等方面,合理查證義務都應以高標準看待;而被告以網路傳播方式散布這系列影片,散布力甚強,但所為言論的公益性卻甚低,被指述者羅淑蕾的名譽權保障程度自應較高,高院認為,一審對郭新政、盛竹如此部分犯行為無罪諭知,即有未當。
合議庭認為,郭新政任由自己臉書粉絲專頁出現辱罵、形容自訴人為狗的侮辱性言詞,已符合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一審對其此部分犯行為無罪諭知,亦有未妥,改判盛竹如與郭有罪;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