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劉萍為福澤基金會董事長,高芳育為時任基金會董事,劉萍2013年涉未經高同意使用其印章,於2013至2019年間,在收支結算表、目的事業支出明細表、平衡表等業務報告書等文件盜蓋高芳育印文。
台北地檢署認為,即使高芳育時任基金會董事,有授權刻印章,但適用範圍應僅限於董事職務等相關事務,無涉及行政事務。劉萍已逾越授權範圍,使高的權利受損及妨害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稽查基金會的正確性,遂將她以偽造文書罪起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劉萍犯罪事證不足,判其無罪。檢察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做出二審宣判,維持原判,劉萍無罪確定。
二審無罪理由指出,福澤基金會除了劉萍和董事外,並無其他財物、會計、行政專責人員,高芳育自2009年起擔任董事,知悉劉萍將董事刻印用於基金會業務及財務相關文件。檢察官所指的各項會計報表、業務報告書,性質上屬董事會職權範疇,且高芳育前、後任董事向法院證述相同意見,足使劉萍認知已得高姓董事概括授權。
二審認為,各項會計報表、業務報告書的專業性無虞,也無證據顯示內容不實,難認主觀有盜用印文損害公眾或他人的犯意,因此駁回上訴,判劉萍無罪確定,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