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在基隆醫院辦理這件採購案時,被告林繼敏身為需求單位主管,雖有提供採購規格,但沒有限制該採購儀器的規格,並無獨厚於林洽權及林弘銘所經營的公司;再者,被告林繼敏並不負責開標、審標作業,而且他於規格審查階段被通知到場協助審查時,也已敘明具體理由判定宜德公司不合格,難認他就此有何違背職務的行為。
判決指出,廠商林弘銘於2011年2月1日晚間交付1個紙袋給被告林繼敏時,難認該紙袋內置放有25萬元,合議庭法官認為,檢察官所提出的其他事證也難以證明被告有向林弘銘或他人收受25萬元的賄賂,今判被告無罪,本案合議庭審判長廖建瑜、陪席法官林呈樵、受命法官林孟皇。
本刊調查,林繼敏遭判有罪的重要事證,是共犯也就是廠商林弘銘的證詞,林弘銘指稱曾赴林繼敏的住處送一袋25萬元現金,但林繼敏認為,雙方雖有見面,但他並沒有收錢,他後來提出社區的監視錄影器為證,以新事實為由聲請再審,但都遭駁回,林繼敏2019年前入獄後仍不放棄,再度聲請再審。
林繼敏認為,依錄影光碟顯示,廠商林弘銘進入他住處社區閱覽室時手提紙提袋,且未將紙提袋密封或捲起,林繼敏在閱覽室信手收下林弘銘交付的提袋後,僅短暫交談約2分鐘,既未檢視提袋內容,更無清點數額的舉動,因為提袋內並無所謂的25萬元賄款;林繼敏認為,如果自己向林弘銘收受25萬元賄款,豈會捨自己住處的隱私空間不用,反而選擇於隨時可以被旁人目睹、且有監視器全程錄影的開放空間與林弘銘見面,這足以證明當時雙方會面目的並非行、受賄,且採購金額逾2億元,若真有行賄,怎會只有25萬元?
高院審理認為,廠商林弘銘指至林繼敏家中送錢,交付地點是在社區中庭,但錄影畫面顯示,2人見面並不是在中庭,而是在社區的閱覽室,高院一再看錄影畫面後,認為林弘銘說有去林繼敏住處送錢的事已有疑議,全案有新事證,足以影響有罪確定的判決,因此去年7月准予再審,林繼敏隨後出監,今獲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