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2016年《文化資產保存法》20條:暫定古蹟是指主管機關為了保護文化資產,在進行審議或尚未進入審議程序但面臨緊急情況時,對該建物所採取的臨時保全措施。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
拆暫定古蹟等同拆古蹟,是刑法,必須送檢調偵辦,法院判刑,其刑責依照2016年《文化資產保存法》103條第2項:「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

然經查證歷年相關新聞、司法判決,台北市政府未有移送法辦之新聞,顯然市府縱放,讓市府與全體公民皆遭受損失。
另外,監察院也直接說明此糾正案是未依規定迴避,監察院直接引用的法源是2017年7月27日版《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本案建物屬台北市政府所有,該府之「機關代表」於2018年11月30日文化資產審議會議審議本案時,並未依據相關規定迴避。
至於「機關代表」為何要迴避?監察院王美玉、楊芳玲2位委員指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是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為之。北市府「機關代表」再處理市府開發,已經符合:「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因此本來就應該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