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活動也開放對國安法制有興趣的學生及民眾報名共襄盛舉,活定一開始,身兼臺大法律學院教授的政務委員林明昕以自己擔任公職1年來的經驗,發表演講,說明現階段儘速建立我國國安法制的必要性與困難度。

林明昕指出,目前臺灣社會普遍欠缺敵我意識,乃我國國安法制未能迅速建立的主要原因。此外,行政部門對於如何體系性地建立一套完整的國安法制,也仍在累積經驗,以致往往在遇到問題時,只能點狀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欠缺完整規劃。事實上國安法制作為管制行政的一環,絕非透過不斷追加各種罪刑,即可達成確保國家安全的目標。
他認為,應先確立我國整體的國家安全政策是什麼,並分別釐清個別國安法規中的管制目的與對象,然後再考慮不同的管制手段,對症下藥,方能達到建立國安法制的正確作法。
緊接著由臺大物理系林敏聰教授進行「民主韌性國家下的科技國安挑戰與解方」演講。林敏聰指出,我國民主歷程下,不同的歷史記憶可能帶來不同觀念的衝突,同時現今因面臨著全球化帶來的科技、經濟與社會影響,各面向均可能對民主制度造成衝擊。其進一步指出,以往迄今,社會上仍有很多人以「經濟歸經濟,政治歸政治」為思考邏輯,然而在當前局勢實際情形下,實際上兩者互相影響。而除了國內不同的聲音外,臺灣更同時遭受許多國外因素的影響,進而增加我國對於民主制度思辨的挑戰。
他說,以國家安全與自由之間在今日應如何權衡,如何面對新興科技帶來的新挑戰,以追求共同的民主價值,仍是全球民主國家的難題。他提到在如今劇烈變動的局勢下,我國應透過國安法制規範的建立,為我國建構基本的國家安全。其也期待各界也可以更積極,同時也更有耐心的好好對話,以共同凝聚國家安全共識。

此外,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黃居正教授也分享網路攻擊如何評價、網攻交戰人員之辨識與問責、網攻的自衛權行使。他帶領聽眾思考以下情境:孤鳥駭客從事網攻是否為戰爭法下定義的資訊戰?前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訪台之際,遭癱瘓的超商、車站電子資訊看板是否為系統性攻擊?抑或應被認為屬網攻序列的前奏測試?黃居正教授說明,網攻態樣按其規模、效果、主體,可劃分為似核子武器規模的戰略攻擊、以關鍵基礎設施為目標的次戰略攻擊、以軍事設施或人口密集的都市等(高象徵性標的)之同步攻擊,以及可被歸類為騷擾、障礙、非系統性的一般駭客攻擊。
關於操作人員部分,他也就網路戰中的交戰人員是否適用戰爭法,網路戰士之辨識等問題進行討論。他還以中國日前發布台灣資通電軍通緝公告,可否視為具有敵我意識的交戰人員辨識,當成例子進行討論,他說縱具高度網路能力的美國,迄今未公告其網路軍事人員應遵循之交戰守則,進而主張台灣國防部理應研擬相關人員於虛擬層的戰場交戰守則。
他認為守則的意義,除了限制交戰人員的行為外,更是建立交戰人員的自我認知、於敵方行動之認識。最後,有關網攻自衛權之行使,黃居正教授進一步說明,參酌台灣作為低度網路能力國家之現實,倘採一般國家武力行使之認定標準,恐將面臨無法有效行使自衛之困境,是以針對此脆弱情狀,思考上應降低遭受網攻之回應門檻,並積極規劃先制型、攔截性自衛之適用,並注意回應途徑並不限於網路型態。
至於下半場活動則進行關於「近期國安事件觀察」的論壇,多位學者由國安案件出發,提出其相關見解。首先,臺大法學院林鈺雄教授針對近期十分受到矚目的「海纜事件」提出現行法制的問題以及應調整的方向。林鈺雄指出,2023年6月我國修正公布22部關鍵基礎設施相關法典,如《電信管理法》第72條 ,雖欲處罰破壞我國海纜行為,但若在我國12海浬領海外破壞海纜的行為,其達成相同破壞效果,但卻不在我國處罰範圍,顯然屬於一立法漏洞。
他說,原因在於我國刑法若未例外擴張,其效力範圍僅及於我國領域──領陸、領空及領海(刑法第3條);例外情形,例如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納入我國刑法效力範圍(刑法第7條)。然而,近來實際已發生及將來可能發生的破壞我國海纜事件,有些發生在領海外,除符合《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2項因法定最輕本刑3年以上而得依我國法追訴的加重情形外,其餘的領海外破壞我國海纜行為,則不在我國法效力範圍。因此,林鈺雄呼籲應修法擴張對於此類攻擊行為的域外效力例外規定,同時行為態樣亦應包含「境外駭客攻擊」的情形,以完善對我國關鍵基礎設施之保護。
此外,臺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劉靜怡教授則針對「關鍵科技保護」部分提出她的觀察。劉教授認為,我國雖有關鍵科技保護相關規範,但對於關鍵科技的保護實際進展卻不如預期,實際執行面上也面臨一些問題。首先,對於依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保護清單所列管的技術以及人員,於其研究計畫結束後,是否仍應列管?若僅將管制效力拘泥於形式上的研究計畫期限,一結束即不進行任何列管,很可能使先前的保護成果付諸流水。再者,我國《國家安全法》以「營業秘密」的方式進行關鍵科技的保護,劉教授認為並非正確的立法模式,且影響認定是否為關鍵科技的因素眾多,造成現今實務上幾乎無依該條規定起訴之案件,難以落實對關鍵科技的保護。
中研院黃丞儀研究員則從現行法律和立法院的修法草案,來討論何謂敵人、與如何定義敵對行為之問題。其指出應以「保障自我治理」為國家安全法制的核心概念,無論是立法或行政在管制時,均以此標準來作為規範目的。而法院進行法規合憲性審查時,也可以此檢驗立法目的是否正當。在保障自我治理的框架下,未必需要達到「明顯而立即危險」才能管制。換言之,有充分證據顯示台灣人民的政治自決權利將受到實質限制時,即構成必須管制的正當理由。
中研院蘇彥圖研究員則指出,作為追尋與守護自由憲政民主的法律人,我們一方面必須防阻國家安全刑法的運作淪為打壓異己、侵害人權的威權統治工具,另一方面卻也不應廢弛、撤守國家安全的刑法防線,任令我們的憲政社群陷於真實的危難。其主張應去思考如何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政治自由之間取得適切的平衡的問題。
亦即,除了自由主義與戰鬥民主這兩種立場,可能存在的其他選擇,與實際選擇的思考點。其最後指出這些問題一方面高度考驗我們的良知與智慧,同時也需要我們持續進行深刻而細緻的憲政思辯。
整場活動中,各方討論相當熱烈踴躍,將近滿場的觀眾也反映出現今國安議題受大眾關心的程度。活動最後,主持人陽明交大科技法律學院林建中教授表示,因活動時間有限且相關議題繁複多元,主辦單位國家安全與民主韌性法制研究群將持續維持研究能量,繼續推出更多的活動,並伴隨著新書《國安說法:木馬、網攻、關鍵科技與經濟安全》的發表,希望可以用深入淺出的文字,讓所有關心國安的讀者,都能了解國安法制議題。最後,期待在不斷討論與思辯的過程中,能在千絲斯萬縷的國安問題與挑戰裡,進一步凝聚社會共識,並找出一條可永續強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