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北檢今天下午偵結起訴全案,一併擬妥的10大問答:
Q1:如何認定被告黃呂錦茹為本案罷免案之主導者?其與共犯間之犯意聯絡為何?
一、 被告黃呂錦茹為本案罷免案之主導者,包括指定被告賴苡任、劉思吟、滿志剛、陳冠安合組罷免吳沛憶、吳思瑤團體,且至少每週主持一次會議,討論本案罷免案之推動及對外宣傳。
二、 被告黃呂錦茹實際決定本案罷免案之期程規劃,指示被告劉思吟、林叡及賴苡任須於114年2月5日、6日連兩天提出立法委員吳沛憶、吳思瑤之罷免申請案,並於知悉被告劉思吟、賴苡任為領銜人之
罷免申請案不符設籍未滿4個月之規定後,於114年2月5日當晚隨即與被告姚富文、初文卿、賴苡任、劉思吟、林叡及滿志剛等人商討對策,考量若國民黨籍市議員鍾小平知曉其等提出之罷免申請案被不予受理,會搶快向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另外提出罷免立法委員吳沛憶之申請案,遂拍板決定於翌日(2月6日)立即重新提出立法委員吳沛憶之罷免申請案,後一日(2月7日)再提出立法委員吳思瑤之罷免申請案(然因作業不及,延至114年2月8日提出),並更換2罷免案之領銜人。
三、 被告黃呂錦茹承諾提議人名冊由國民黨臺北市黨部「負責」,其等亦均明白依擺攤蒐集提議人名冊經驗,顯然無法於1日間蒐集到達法定數量之提議人名冊,故被告等人達成由該黨部以抄寫方式偽造提議人名冊供新領銜人送件共識之犯意聯絡,被告黃呂錦茹即指示被告姚富文、初文卿處理後續提議人名冊相關事宜,被告姚富文、初文卿立即轉請被告陳奎勳動員黨部志工於翌日至臺北市黨部進行抄寫。
四、 被告黃呂錦茹指示被告滿志剛尋找新領銜人及備補領銜人,並親自面談被告李孝亮擔任吳沛憶罷免案新領銜人,且親自洽商被告張克晉擔任吳思瑤罷免案新領銜人。
Q2:被告黃呂錦茹等人為何在罷免案期程上急著送件中選會?
一、 因民進黨已積極進行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罷免提議之程序,欲於114年2月初提出罷免案,且113年12月20日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增列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於提議及連署時應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之規定,即將公布施行,施行後勢必增加罷免案推動之難度。
二、 被告黃呂錦茹另聽聞國民黨籍臺北市議員鍾小平有意在114年2月向中選會遞交立法委員吳沛憶之罷免申請案之事,為期主導之罷免案能順利進行及避免他人搶先申請。
Q3:偽造提議人名冊的資料來源?
一、 吳沛憶罷免案部分:國民黨臺北市萬華區、中正區黨員名單及其他不詳來源之名單資料。
二、 吳思瑤罷免案部分:國民黨臺北市北投區、士林區黨員名單、第10屆吳思瑤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及其他不詳來源之名單資料。
Q4:向中選會送件申請之吳沛憶、吳思瑤罷免案之提議人名冊數量為何?認定為偽造之提議人名冊數量及比率為何?
一、 經本署查證確認(扣除缺號、加計重複編號),吳沛憶罷免案共送2637份提議人名冊,吳思瑤罷免案共送2839份提議人名冊。
二、 偽造部分:
(一)吳沛憶罷免案部分:
1. 與國民黨中正區、萬華區黨員名單相符:2417份。
2. 非屬上述1.但有明顯錯誤而顯屬他人偽造者:120份。
3. 總偽造份數:2537份(比例:96.20%)。
(二)吳思瑤罷免案部分:
1. 與國民黨北投區、士林區黨員名單相符:1167份。
2. 與第10屆吳思瑤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相符:1503份。
3. 上述1.與2.重疊者:195份。
4. 非屬上述1.與2.但有明顯錯誤而顯屬他人偽造者:199份。
5. 總偽造份數:2674份 (比例:94.18%)。
Q5:如何認定吳沛憶、吳思瑤罷免案之提議人名冊係遭偽造?
除前開Q1所述被告等人形成偽造提議人名冊之犯意聯絡外,亦有下述客觀事實:
一、吳沛憶罷免案部分:
(一) 傳訊6位證人均稱以其等名義出具之吳沛憶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並非其等所簽署。
(二) 涉案志工8人均坦承確有以黨員名單資料,抄寫在吳沛憶罷免案提議人名冊,除該8位志工坦承偽造之名冊外,另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筆跡結果,有460份提議人名冊屬9類相同筆跡,亦即尚有9位不詳志工偽造名冊之情況。
(三) 經比對所提出與中選會之2637份提議人名冊中,即有2417份之極大比率與國民黨中正區、萬華區黨員名單相符。
(四) 除上開3.部分以外,另有120份有明顯錯誤(提議前已死亡、姓名錯誤、統一編號錯誤、重複提議、地址明顯錯誤)之情形。
二、吳思瑤罷免案部分:
(一) 傳訊12位證人均稱以其等名義出具之吳思瑤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並非其等所簽署。
(二) 涉案志工8人均坦承確有以黨員名單、第10屆吳思瑤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等資料,抄寫在吳思瑤罷免案提議人名冊,除該8位志工坦承偽造之名冊外,另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筆跡結果,有
199份提議人名冊屬4類相同筆跡,亦即尚有4位不詳志工偽造名冊之情況。
(三) 經比對所提出與中選會之2839份提議人名冊中,即有1167份與國民黨北投區、士林區黨員名單相符,有1503份與第10屆吳思瑤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相符。
(四) 除上開3.部分以外,另有199份有明顯錯誤(提議前已死亡、姓名錯誤、統一編號錯誤、重複提議、地址明顯錯誤)之情形。
(五) 有142份經提出之吳思瑤罷免案之提議人名冊抬頭為「臺北市第五選舉區第11屆立法委員吳沛憶罷免案提議人名冊」。
Q6:對被告劉思吟、林叡、滿志剛為緩起訴的原因?
被告劉思吟、林叡、滿志剛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考量其等均非本案犯罪之首謀,被告劉思吟、林叡對黨部主任委員之決定並無甚話語權,被告滿志剛就罷免活動亦未實際主導罷免活動之宣傳、蒐集提議人名冊等行動,且渠等歷此司法偵查程序後已有所警惕。
Q7:對被告葉麗琴及其他黨部志工為緩起訴的原因?
被告等人均無前科,素行良好,又被告葉麗琴並非正式黨職人員,平日無須參與黨務,對本件罷免事務亦無涉獵,尚無從重懲處之必要;與其他志工均為退休高齡人士,利用閒暇之餘擔任志工,從事本件抄寫提議人名冊並未獲得任何報酬或利益,且僅係聽命行事而非主動犯本件犯行,犯後亦表示悔意,當能有所警惕,避免再犯。
Q8:為何對被告李孝亮、陳冠安為不起訴處分?
一、被告李孝亮部分
(一) 被告李孝亮是114年2月5日晚間經被告黃呂錦茹在會議中拍板決定1、2日內分別就吳沛憶、吳思瑤罷免案送件,且由臺北市黨部負責提議人名冊後,才受徵詢擔任領銜人,並未參與2月5日晚間會議。
(二) 被告李孝亮於114年2月6日在臺北市黨部僅等候取走提議人名冊送至中選會,並無證據顯示其知悉黨部內有其他人偽造提議人名冊。
二、被告陳冠安部分
(一) 被告陳冠安於114年2月5日晚間因另有餐敘活動,於晚上10點以後才抵達臺北市黨部,對於當晚會議參與不多。
(二) 被告陳冠安於114年2月6日白天即志工抄寫提議人名冊時,並未出現在臺北市黨部。
(三) 被告陳冠安對於罷免活動主要負責文宣、新媒體宣傳、民調,並非主導地位,僅有時參與擺攤募集活動。
Q9:吳思瑤罷免案偽造提議人名冊資料來源之「第10屆吳思瑤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是從何而來?
110年初,國民黨發起對支持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猪肉進口相關修正案之第10屆立法委員吳思瑤罷免活動期間,被告張斯綱協助蒐集提議人名冊,而取得「第10屆吳思瑤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之後因未向
中選會提出申請,而由被告張斯綱保管。被告張斯綱於114年1月27日中午在臺北市議會,將上開提議人名冊交給被告賴苡任,被告賴苡任則於當日下午前往臺北市黨部與被告黃呂錦茹、初文卿開會時,將該箱提議人名冊送至臺北市黨部。
Q10:為何對被告張斯綱為不起訴處分?
依被告張斯綱與被告賴苡任之對話紀錄,無積極證據可認定被告張斯綱提供第10屆吳思瑤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是為供被告賴苡任或臺北市黨部抄寫偽造提議人名冊之用,亦即尚難認定其主觀具有損害上
開提議人之意圖,不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處罰之主觀構成要件。惟被告張斯綱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上開提議人名冊之個人資料,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第3款規定,另函請臺北市政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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