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何仁傑與黃取榮共同洩漏及交付部分是針2023年任外交部長辦公室諮議的何仁傑利用確認外交部長行程、外交部業務人員向外交部長報告或私下查看資料機會,將公務祕密2份及機密1份接續交予黃取榮,被告黃取榮並混和公開資料和祕密及機密資料撰寫成分析報告,以加密軟體傳送予中共情工人員。
黃取榮與邱世元涉共同刺探及收集及吳尚雨洩漏及交付部分,是黃取榮指示邱世元接續向時任副總統辦公室諮議吳尚雨,刺探及收集總統出訪行程細節的1份資料(原為機密,待行程結束後已解密)及副總統國內選舉行程4份資料(公務上祕密,待行程結束後已解密)。吳尚雨則基於與被告邱世元交情,將這些資料傳送交給邱世元。
判決指出,此案報酬及洗錢部分,黃取榮獲得中共情工人員交付的工作所得497萬7,500元、邱世元獲221萬6,924元,兩人利用頻繁往返兩岸的台商接續將工作所得,輾轉匯回台灣而領出。
合議庭指出,審酌被告4人,均長期從事黨職或公職,理應知悉效忠國家的重要性,其所刺探、收集、洩漏及交付的資料,涉及我方外交資訊與首長行程等外交重要情報等相關內容,對我國艱難的外交處境雪上加霜,助長中共「三戰」作為,期間甚長,且所交付的資料涉及外交部會等高層行程,危害國家外交安全。
判決指出,考量被告邱世元及吳尚雨均坦承全部犯行,被告黃取榮及何仁傑均自始否認之犯後態度,被告邱世元已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判黃取榮應執行10年,併科罰金100萬元,未扣案的犯罪所得497萬餘沒收;判何仁傑8年2月;判邱世元應執行6年2月,併科罰金5萬元,221萬餘元犯罪所得沒收;判吳尚雨4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