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滕男曾於2018年與應徵的銀行成立僱傭契約,擔任「數位銀行處大數據分析暨建模中級專員」,約定每月薪資6萬5,129元,並簽署新進員工同意書,卻在6個月試用期滿後,被銀行方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指出經過考核後,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宣布資遣不留任。
滕男聽到被資遣的消息後相當不滿,控訴銀行方惡意資遣,並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銀行賠償復職前,每個月6萬5千餘元的薪資、及4千餘元的勞工退休金,卻被銀行一口拒絕。
據銀行主張,在刊登之甄選簡章、與新進員工同意書中,皆已明確記載試用期為6個月,如果考核不合格,銀行擁有終止契約權力;滕男於試用期因專業能力、團隊合作及溝通能力未達考核標準,而有不能勝任工作之情況,經銀行多次私下討論並給予改善建議,均改善未果後,才依法予以解雇,過程中並無不法。
曾與滕男共事的主管透露,過去談論公事時,滕男竟說:「我在美國也有指導教授,要不要寫信給我的指導教授,問這樣做可不可以?」令她大為火光;且滕男曾分別有3次遲到、3次未依規定刷卡的紀錄,被要求改善後,他的理由竟是「不熟公車路線、坐錯車」,令人啼笑皆非。
一位任職5年的同事也指出,過去銀行內部系統穩定,從未發生故障之事,但某日竟發現系統當機,原來是滕男整理資料時,就耗費了超過500GB容量,令人匪夷所思,也可見滕男工作能力尚待加強。
日前法院審理後,認定銀行資遣有理,判定終止僱傭契約合法,一審判決敗訴;滕男不服提出上訴,但仍被法院駁回,今稍早確定二審再度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