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張仁淑的遺囑,她為確保獨子能遵循遺囑,僅將應繼分的特留分給他,並強調不動產與動產的1/2需遺贈給陳怡之的女兒、自己的2位孫女,同時詳列保險箱內的紀念品以及首飾,希冀按長幼之序分配。
為確保遺囑能順利執行,張仁淑還找上私交甚篤、在法界聲譽崇隆的學妹徐璧湖大法官,與照顧她生活多年的侄媳婦楊莎蓁為遺囑執行人,嫻熟法律的張法官在自書的遺囑文末附記上時間、親簽名字並且蓋上騎縫章,確保自書遺囑的效力。
楊莎蓁表示,張法官逝世時,陳怡之因「業務家事繁雜」沒有現身,隔天卻在美國發訊息向2位遺囑執行人索取母親的自書遺囑,楊莎蓁1月8日以電子郵件傳出遺囑,陳怡之在看到遺囑中「有自己的名字」後,才訂機票在16日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