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家建商的合約都不同,但是都必須遵守內政部的公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再由建商自行加減內容。」律師蔡志雄說。
他以聯上建案為例,建商主張延遲交屋,提供已購戶2個選項:無息退款或繼續等待。建商若無法達成,民眾可走法院程序,只是打官司耗費時間成本、訴訟成本,因此多數人會選擇無息退款、先拿回本金較安心。
依據簽約與否,分為2個時間點爭權益:
簽約前違約:賠付1倍訂金
House 123執行長邱愛莉指出,簽約前只是收取少許訂金,若反悔不賣,只要賠1倍的訂金,就可以解約。她以朋友買預售屋為例,去年7月朋友看上總價1000萬元的預售案,付了訂金1萬元後,一直在等簽約。
沒想到漫長的半年過去,今年1月初,代銷突然告知朋友,建商欲解約、願意(加倍返還)賠付訂金2萬元。「當時1000萬元的房子,現在都開價1300萬元在賣,房市今昔市況大不同,買方也無奈。」邱愛莉說。
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委員張欣民說,簽約前的行為因沒有白紙黑字,只是支付小訂、表達購買意願,目前賣方當道,建商很有可能反悔不賣,對民眾來說因沒有合約的保障,無從爭取權益,而建商賠付1倍訂金後,仍可自由轉售其他買方。
簽約後延遲交屋:每日賠付萬分之五遲延利息
根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五條第四項通知交屋期限的規定,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蔡志雄表示,假設已繳價金800萬元,交屋期限未能交屋,逾期的每日必須賠付萬分之五的利息,也就是4000元,延遲2年則要賠付292萬元的利息。
雖然看起來購屋民眾可得到補償,但蔡志雄認為,如果可以選擇退款,他會以此優先,「先拿回本金總是比較安心,這種建商很可能財務已出問題,不知兩年後還有什麼把戲。」
簽約後毀約:已繳價金的15%為違約金
依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二十五條違約之處罰,賣方要再賠償已繳價金的15%為違約金,假設已繳800萬元,等於還要再多付120萬元的違約金。
張欣民認為,房價高漲之際,消費者居於相對弱勢,因此在簽約時一定要睜大眼睛看清楚內容,才不會日後遇到建商毀約、走上法院,經歷漫長的求償之路。